污水处理普遍存在着价格需求弹性较小和政府“垄断”经营的问题,其收费制定必须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而不能依靠竞争价格来完全地解决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问题。
专家指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污水处理只有在其建设经营活动中把它的价值转化到周而复始的资金回流中,才能实现污水处理的再生产。按价值规律的要求,污水处理的投入与产出理顺到市场经济的新秩序中,是加快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客观要求。污水处理收费,不应是一项临时性的筹资措施,而是实现污水处理资金补偿的市场化方式,同时也是调节污水处理设施合理利用的一种经济手段。
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大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但是企业(特别是使用自备水源的企业)欠交、拒交的现象却十分严重,有些地区交费率不足10%,如安徽的淮北、宿州、亳州、界首,河南的长葛、开封等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仅能达到20%至40%。
政策制定需“对症下药”。完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的同时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吨水平均收费标准。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将研究污泥处理成本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纳入缴费范围,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经费保证。
此外,为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政策规定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
除却污水处理收费这块自筹资金外,政府的资助对于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顺利发展可谓是“雪中送炭”。
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4271亿元,设施监管能力建设投资27亿元。
一直以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都是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大力促进产业化发展的同时,要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又产生新问题。据记者了解,各级政府通过筹集资金或借债资金方式等组建的污水处理厂,很多时候又被各级政府委托给排水厂机构进行管理,各种运行费用的来源都靠政府,政府财政状况的好坏决定了各种运营费用的多少,这还容易导致因为财政资金缺乏有效监控,产生浪费现象。
业内人士指出,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污水处理的有效管理应当成为各地方进行污水处理建设的关注重点。
据悉,“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尤其近两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针对污水处理工作的特点,明确了各地政府是城市污水处理的责任主体,在中央预算补助和“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大力支持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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