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水處理普遍存在著價格需求彈性較小和政府“壟斷”經營的問題,其收費製定必須考慮居民的承受能力,而不能依靠競爭價格來完全地解決設施建設和企業發展問題。
專家指出,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汙水處理隻有在其建設經營活動中把它的價值轉化到周而複始的資金回流中,才能實現汙水處理的再生產。按價值規律的要求,汙水處理的投入與產出理順到市場經濟的新秩序中,是加快我國城市汙水處理的客觀要求。汙水處理收費,不應是一項臨時性的籌資措施,而是實現汙水處理資金補償的市場化方式,同時也是調節汙水處理設施合理利用的一種經濟手段。
汙水處理收費不到位,難以形成良性循環。大部分城市汙水處理費標準偏低,但是企業(特別是使用自備水源的企業)欠交、拒交的現象卻十分嚴重,有些地區交費率不足10%,如安徽的淮北、宿州、亳州、界首,河南的長葛、開封等市的汙水處理費征收率僅能達到20%至40%。
政策製定需“對症下藥”。完善汙水處理收費體製的同時按照保障汙水處理運營單位保本微利的原則,逐步提高噸水平均收費標準。
《“十二五”全國城鎮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明確將研究汙泥處理成本逐步納入汙水處理成本並納入繳費範圍,加強對自備水用戶汙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為汙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經費保證。
此外,為切實保障汙水處理設施運行經費,汙水處理收費不足以補償運行成本時,政策規定地方政府要積極采取措施,提高財政補貼水平。逐步理順再生水價格、水資源費、排汙費等費價關係。
除卻汙水處理收費這塊自籌資金外,政府的資助對於我國城市汙水處理的順利發展可謂是“雪中送炭”。
汙水處理規劃明確,“十二五”期間,全國城鎮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投資近4300億元。其中,各類設施建設投資4271億元,設施監管能力建設投資27億元。
一直以來,城鎮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都是以地方為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大力促進產業化發展的同時,要因地製宜,努力創造條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吸收各類社會資本,促進投資主體與融資渠道的多元化。
但是在實踐中往往又產生新問題。據記者了解,各級政府通過籌集資金或借債資金方式等組建的汙水處理廠,很多時候又被各級政府委托給排水廠機構進行管理,各種運行費用的來源都靠政府,政府財政狀況的好壞決定了各種運營費用的多少,這還容易導致因為財政資金缺乏有效監控,產生浪費現象。
業內人士指出,資金的合理利用和汙水處理的有效管理應當成為各地方進行汙水處理建設的關注重點。
據悉,“十一五”規劃實施以來,尤其近兩年來,各地積極推進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針對汙水處理工作的特點,明確了各地政府是城市汙水處理的責任主體,在中央預算補助和“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的大力支持下,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不斷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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